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讲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综合考察原则;
(五)依规操作,接受监督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各学院勤工助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系各班具体落实以及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六条 勤工助学委员会是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三)建立和完善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五)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分管勤工助学工作的老师、各班班主任、院勤工助学委员会主席、各系勤工助学委员会主席、学生导员。学院认定工作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学校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 组织实施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各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向学校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班班主任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各班学生导员,班委,宿舍长,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班级总人数的 10%以上。大一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为本班总人数的20%以下,大二、大三、大四学年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认定。如家庭经济条件好转或不认真学习、不遵守校规校纪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队伍;如果本人家庭发生变故、身体出现严重疾病或其他特大意外事故等,经核实后可以补充申报,但班内名额原则上不再增加。
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三)建立和完善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动议;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根据《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制度》,认定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现象,未受过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有集体荣誉感,团结同学、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两档: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者;
(二)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四)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各地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者;
(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者。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二)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四)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者;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二)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六)平时生活消费水平高于班级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
(七)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含如下程序: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由勤工助学委员会印发《中北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各系负责回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学生信息录入工作。
(二)个人申请
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写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连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县、乡(镇)、村(街道办事处)三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给各系勤工助学委员会主席。
(三)班级评审
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和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经班主任签字后上报各系勤工助学委员会主席。
(四)各系审查与公示
各系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结果在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名单上报院学生科。
(五)院级审查与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各系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结果在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名单上报校学生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委员会、各系和各班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分级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方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勤工助学委员会、各班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一)勤工助学委员会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向同学了解、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院或纪律处分。
(二)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系和班级认定工作组以及勤工助学委员会应及时结合本制度给予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勤工助学委员会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三)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四)有用资助资金请客吃饭等奢侈行为者。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可以申请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委员会和各班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自立自强,坚持诚信守约。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公示的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公示期内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审核,情况如果属实,应当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讲之“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
(一)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二)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三)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四)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讲之“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工作组负责解释。